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外汇局专门就此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是外汇局与商务部、海关等部门借鉴1998年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成功经验,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的。实行联网核查,是以电子信息联网手段取代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做法,实现对货物贸易外汇收结汇的监管。这一方式方便了银行和企业操作,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改善了监管的有效性。为继续给合法规范经营企业的贸易活动提供便利,在确定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对应关系中,将充分考虑不同贸易类型和行业的特点,区别对待。
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在加强对贸易信贷管理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述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有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解决出口与其收结汇背离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信息来源:财务司子站)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 ... 20080705641404.html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昨天,宁波市外经贸局召开新闻通报会,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尽快做好应对工作,打好时间差,以减小不利影响。
流动资金受影响大
根据该《办法》,我市外贸企业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据市外经贸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丁海滨分析,其不利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流动资金将受到很大影响。《办法》规定企业到账外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等待电子报关单联网核查完成后才能结汇。这对于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的外贸企业影响较大,企业不仅无法使用这笔预付款组织生产,还可能因人民币升值而造成损失。而据市外经贸局的统计,全市现有80%的外贸企业都在使用预付款方式结算,以目前全市8000多家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计算,至少有6400家将受影响。
该《办法》带来的资金缺口有多大?记者请熟悉宁波外贸“基本面”的专业人士算了一笔账:目前宁波外贸企业中,大约有40%的贸易资金是通过预付款方式结算的,一般预付款的比例为全部货款的30%,以去年出口382.5亿美元静态计算,相当于全年约有45亿美元的资金是预付款,平均每月有3.82亿美元(相当于26亿元人民币)预付款资金进入宁波。本来这部分资金可以直接提取使用,现在要在电子报关单核查对应后(至少20天以上)才能办理结汇手续,成为一大资金缺口。虽然企业会有其他办法如降低预付款比例、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或采用人民币结算等办法减小影响,但该人士预计宁波外贸出现10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缺口是少不了的。
二是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结汇将实行联网核查。这意味着出口押汇将因实际货物贸易晚于出口押汇行为的发生而无法实施,这又断了外贸企业的一个资金来源。据市外经贸局提供的数据,目前全市8000多家外贸企业大多数都在使用出口押汇等业务,以实现融资和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但《办法》的实施使出口押汇等业务无法开展。
支招:
把握好时间节点
市外经贸局昨天提醒企业把握好时间节点,加强与主管部门联系,争取把损失降至最低。
丁海滨表示,该《办法》比较专业,外贸企业要立即对其进行解读并结合企业情况进行应对。外贸企业首先要认真把握其中的时间节点,特别是在7月14日前抓紧对已有合同及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尽快做好出口以及预收货款的收结汇工作。同时尽快与金融部门衔接,结合企业资金情况,做好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结汇。由于该《办法》对于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作出了特殊规定,相关行业企业应尽早与外汇管理局对接。企业在办理业务时要特别注意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与向外汇局提供的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的一致性。
另外,7月14日至8月4日是该《办法》的试运行期,这段时间里企业应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向外贸主管部门、海关以及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以便职能部门向上级反馈。